养老防骗

七旬老人充值45万余元买“大健康”项目,法院判退35万元

七旬老人被免费体验招揽后一个月充值45万余元,法院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判令公司退还35万元,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免费体验足疗”招揽进店,一个月内充值45万余元,事后想退钱却被告知项目“已使用完毕”——北京西城法院近日对这样一起老年消费纠纷作出判决:公司退还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事情发生在2025年8月。年逾七旬的刘阿姨被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销售人员以免费体验足疗招揽至店内,经推销,在短短一个月内通过现金、刷卡等方式充值45万余元,购买了“脑龄大健康”“骨骼除弊”“通络散结”“八把半锁”等项目。而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是生活美容服务。2026年1月,刘阿姨签署了两份《会员项目服务中止声明》,主要内容为相关项目服务已使用完毕,此后门店提供的服务均为免费赠送。但服务记录表显示,刘阿姨购买的多个项目仍有剩余次数未实际消费。

刘阿姨认为公司以虚构功效、夸大疗效等手段宣传推销,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要求退还4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则辩称不存在欺诈情形,经核算刘阿姨未消费金额为11万余元,要求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不同意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刘阿姨与公司签订的《产品服务购买合同》,实质是消费者预付费用、经营者分次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这类合同以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为基础,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现刘阿姨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法院同时指出,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但项目明细表中却使用带有医疗功效暗示的项目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服务功效产生错误认识,在确定退款责任时予以酌情考量。

关于那份“已使用完毕”的声明,法院认为,它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实际效果是免除公司退还未消费款项的责任、排除刘阿姨的主要权利,且声明内容与服务记录表显示的剩余次数明显矛盾,因此对“已使用完毕”的表述不予采信,刘阿姨仍有权就未消费部分主张退款。关于股东责任,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某甲公司,该股东未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对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结合合同金额、服务次数及已消费次数,酌定公司退还未消费部分款项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在案件中也给老年消费者提了醒:理性看待养生需求,警惕“免费体验”“专家坐诊”“包治百病”等夸大宣传,不要因健康焦虑轻信口头承诺。大额消费前多与家人沟通,签约时仔细阅读条款,把服务项目、次数、单价、退款条件等关键内容写入合同,妥善保存合同原件、付款凭证及服务记录,不签留有空白项、空白页的文件。一旦遭遇诱导消费、服务缩水、退款受阻,可以依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并通过协商调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对子女来说,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提醒:老人突然大额充值养生项目时,及时问一句、看一眼合同和服务记录,往往比事后打官司管用得多。

参考来源

  1. 北京青年报